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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考信息
發現存貨毀損或報廢,是指存貨盤存時依然存在,但是已經損壞或報廢等,不再具有存貨原有的功能和價值,比如食品或藥品等保質期限的,已經超過商品上標注的保質期限。
1、報經批準前的會計處理
企業對于盤存發現存貨毀損或報廢的,應在“存貨盤存報告單” 單獨列示數量、賬面金額等,作如下處理:
借:待處理財產損溢—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
貸:原材料、庫存商品等
應交稅費—應交增值稅(進項稅額轉出)
說明:不屬于稅法規定的“非正常損失”的,則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。非正常損失,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、丟失、霉爛變質,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、銷毀、拆除的情形。
2、報經批準后的會計處理
對于盤存發現存貨毀損或報廢的,分別情況進行處理:
(1)屬于應由過失人賠償的損失,賬務處理為:
借:其他應收款—責任人賠償款
原材料等(殘料估價)
管理費用(賠償不足部分)
貨:待處理財產損溢一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
(2)屬于有財產保險的非正常損失,應作如下賬務處理:
借:營業外支出—非常損失(賠償不足部分)
其他應收款—保險賠款
貸:待處理財產損溢—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
3、存貨毀損或報廢的增值稅處理
正確區分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。屬于稅法規定的“非正常損失”,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,否則就不需要轉出。
4、存貨毀損或報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
對于存貨盤點發現的毀損或報廢損失,應按照25號公告辦理。
(1)及時在會計上進行資產損失確認處理
根據25號公告第四條規定,只有企業 “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”的,才能在當年度申報稅前扣除。因此,存貨盤虧的,應及時通過企業內控程序做出審批決定,以便及時在會計上做出 “損失處理”。
(2)稅前扣除損失金額的計算
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[2009157號)第八條規定,對企業毀損、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,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、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,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、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。第十條規定,企業因存貨盤虧、毀損、報廢、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,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。
存貨毀損、報廢稅前扣除的損失金額二存貨賬面成本-責任人賠款-保險賠款+增值稅進項轉出額
【提醒】財稅[2009157號說的“賬面凈值”或“成本”,實際上是指計稅基礎,而不是會計上確認的“賬面凈值”或“成本”,需要注意二者之問間的稅會差異。
(3)應收集并留檔備查的證據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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